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本人代理的*ST宜生(宜华生活)股票索赔示范判决案件法院开庭审理,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损失。(*ST宜生维权入口)
2023年3月29日全天,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杨某等6名投资者诉宜华生活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示范判决案件,在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6名投资者诉宜华生活、广发证券、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19名时任高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去年11月被汕头中院选取为示范案件。
庭审争议焦点为:一、案涉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二、广发证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
章祥兵律师认为:1、2020年4月27日,宜华生活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调查通知书》载明:“因宜华生活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宜华生活进行立案调查”。依据《虚假陈述侵权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该日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2、该日为宜华生活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宜华生活虚假陈述揭露后导致了股价大幅下跌。
二、广发证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章祥兵律师认为:《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广发证券为宜华生活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发现宜华生活实施虚增利润、存在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了存在虚假陈述的2016年、2017年现场检查报告;以及2016年度、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应当与宜华生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判决。结合当天的庭审情况,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
在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买入*ST宜生股票,且在2020年4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